申请执行人余某甲,男。
被执行人余某乙,女。
被执行人陈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甲与被执行人余某乙、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某甲与被执行人余某乙、陈某于2011年5月15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余某乙、陈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某甲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申请执行人余某甲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09)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良象
审判员陈某龙
审判员蔡均霖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石泽香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