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彬县城关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系杨某甲之父。
被执行人彬县(略)委会二组。
负责人杨某丙,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彬县(略)委会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9日立案执行,同年5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5月9日之前给付申请人杨某甲补偿费4341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彬县(略)委会二组称已将钱款分完,现无执行能力,于2009年11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1月9日申请人杨某甲之父杨某乙称被执行人彬县(略)委会二组有征地款,在彬县城关信用社营业部存放,要求恢复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鸣玉池村X组X元,申请人已领取4366元,此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08)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宝善审判员徐春宁
审判员杨某志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