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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解某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白河县X镇X村X组。

被执行人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湖北省郧县人,住(略)。

本院在执行黄某诉解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某一案中,被执行人解某应向申请人黄某履行x元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解某三次共计向申请人黄某给付了x元。下欠x元,申请人黄某、被执行人解某及第三人陈阳琪达成了债务转移协议,第三人陈阳琪自愿将该下欠的x元执行标的款转移到自己名下,黄某同意并请求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被执行人解某及第三人陈阳琪之间的债务转移行为是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某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文玉

审判员陈洪梦

审判员叶志江

二0一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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