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12月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4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0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驾驶鄂x号山城牌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司乘4人,从巴东县X镇X村二组驶往该镇集镇,当行驶至该组柏树筏(小地名)处上陡坡时,由于其操作不当,加之超载,车辆后滑翻于公路坎下,造成乘车人谭某梅当场死亡、徐应梅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谭某梅、徐应梅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梅系严重的颅脑损伤及多发性骨折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徐应梅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在公安机关侦查中,被告人高某甲的妻子陈某某主动与被害人谭某梅的家属及被害人徐应梅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被害人谭某梅的家属及被害人徐应梅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不予追究被告人高某甲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死亡注销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情况表、谈话记录、申请书、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某、黎某某、谭某某、高某乙、周某、高某丙、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4、鉴定结论: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巴公法鉴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巴公法鉴字[2010]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甲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相关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本院决定视被告人高某甲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对其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继宏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某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