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1。
被告章某2。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09年2月12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之后,双方女儿章某3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按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500元。原告曾起诉支法院要求变跟抚养关系,后因故撤诉。现原告以女儿已在其处生活及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女儿随其生活,被告表示同意,且双方已就抚育费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章某1与章某2所生育的女儿章某3自2010年3月1日起随章某1共同生活;
二、章某2自2010年3月起按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400元至章某318周岁止(该款由章某1具领);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由章某1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