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诉被告王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X于201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1元,由原告叶XX承担。
审判员易红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