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红邦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革,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湖南省怀化市“东方刺绣”家纺店业主,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晏乐毅,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邦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原告上海红邦家纺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邦家纺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邦家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1171.5元,由原告上海红邦家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武
审判员彭某平
审判员胡海雄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