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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广丰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6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8月1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7日中午,被告人夏某在本市X路XXX弄XXX号XXX室,趁室内无人,窃走被害人陈某某放于桌上的联想x型笔记本电脑(含电源适配器、鼠标)一台,价值人民币3420元。

2009年8月15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嘉定区将被告人夏某抓获,并缴获赃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2月14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竺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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