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义科,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云电脑信息咨询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晨云电脑信息咨询服务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陈某宇
审判员 営U
代理审判员范国兵
书记员苏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