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1年6月12日向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日经该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为了让新蔡县今是中学总务处主任毛某(已判刑)在结算今是中学家属楼工程款中提供帮助,向毛某行贿x元。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但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售房合同书、收某、新蔡县审计局报告、本院(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归案证明和户籍证明,证人毛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李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亦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广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