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谭XX,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许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杞县人,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X区。
负责人刘X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与被告许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XX撤回对被告许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潘XX承担。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