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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XX与被告许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谭XX,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许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杞县人,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X区。

负责人刘X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与被告许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XX撤回对被告许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潘XX承担。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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