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某,男,61岁。
上诉人陈某因诉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秀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以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等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陈某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陈某不具有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翁祖青
审判员王某勇
审判员陈某森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黄贞贞
附法律条文: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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