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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乙、戴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的(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乙、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乙、戴某于2011年4月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乙、戴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某乙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略)账号上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菊花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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