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中段(商检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新民,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荣,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常德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城公司)不服(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胡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管海斌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紫苑花园8#楼门窗工程尚未验收与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胡某为原常德市钢窗厂负责人,该企业2000年9月改制后,胡某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对外从事经营,直至2005年7月22日由胡某个人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常德市钢窗厂核准成立。2003年8月15日宏城公司承建了常德市华达建设开发总公司的紫苑花园一期工程8#楼,2003年12月16日,胡某以常德市钢窗厂名义与宏城公司签订紫苑花园一期工程8#楼《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胡某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门窗的安装义务。2004年11月25日宏城公司项目经理管海斌向胡某出具了“今欠到紫苑花园8#楼铝合金工程款捌万元,2004年12月份(中旬)开工后陆续偿还,争取年底前付清”的欠条。到期后,宏城公司拒付工程款,胡某便以“常德市钢窗厂”和“常德市X组”的名义分别起诉宏城公司,均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10年1月胡某以个人名义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宏城公司支付报酬x元及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常德市华达建设开发总公司是紫苑花园一期商品房工程的开发商,2003年8月15日常德市华达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宏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紫苑花园一期工程8#楼发包给宏城公司承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常德宏城建筑工程责任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前给付胡某加工承揽报酬及违约金共x元。
二、常德市华达建设开发总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前自愿给付胡某加工承揽报酬x元。
三、此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2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共315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雪
审判员刘松林
代理审判员刘爱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