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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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某限公司及第三人怀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装饰装修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X路赛格科技园X栋西十楼A座,组织机构代码(略)-4。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深圳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公民某份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某份号码(略)。

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某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南办事处四眼井社区X组织机构代码(略)-6。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长东,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怀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湖南省怀化市X区X路广电大楼,组织机构代码(略)-6。

法定代表人阳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苗族,X年X月X日出生,怀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工作人员,住(略),公民某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梁荣,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和公司)因与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某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天鹰公司)及第三人怀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怀化广电局)装饰装修合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海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某红、向小曼参加的合某庭,于2011年1月6日、2011年6月2日2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深圳瑞和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易某某,被告湖南天鹰公司委托代理人曾长东,第三人怀化广电局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梁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瑞和公司诉称:2005年8月6日,深圳瑞和公司与湖南天鹰公司、怀化广电局三方签订《怀化广电局中心大楼、演播厅室内装饰分包某工合某》。合某签订后,深圳瑞和公司依约完成全部工程量并验收某格。湖南天鹰公司和怀化广电局未按合某约定与深圳瑞和公司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工程价款,至起诉时尚欠深圳瑞和公司工程价款345万余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湖南天鹰公司、怀化广电局支付深圳瑞和公司工程价款345万元及利息;2、请求确认分包某同中关于约定总包某用的条款无效;3、由湖南天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深圳瑞和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外来企业注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及设某施工资格。

2、《怀化广电局中心大楼、演播厅室内装饰装修分包某工合某》、《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分包某同的函》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原告与湖南天鹰公司、怀化广电局三方签订装饰装合某,并约定了结算方法。

3、《邀请函》复印件1份,欲证实装饰装修工程中外墙干挂石材、玻璃幕墙及圆柱石材干挂由原告设某并进行了部分施工图设某。

4、招标文件(部分)复印件1份,欲证实怀化广电局装饰装修工程未交由原告施工部分,怀化广电局应按约定支付设某费。

5、《关于怀化广电大楼装饰项目结算审计意见的函》及邮政快递收某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田某某参与审核结算未经原告授权,原告已向怀化广电局提出书面异议。

6、《建设某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关于同意对怀化广电中心大楼建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的函》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原告未在确认表签章,审核结果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7、《关于〈广电大楼装饰项目结算审计意见函〉的回复函》复印件1份,欲证实怀化广电局与湖南天鹰公司恶意串通,意欲少支付工程价款。

8、《建筑工程消防设某意见审核意见书》、《关于申请对广电中心大楼及演播厅室内装饰工程进行验收某函》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装饰装修工程由原告设某且已提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并提请怀化广电局验收。

9、怀化广电局关于验收某决算的通知、收某、决算书、建设某联系单通知及变更单、监理联系单消防及开工相关资料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原告于2007年7月15日前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按要求向怀化广电局提交了相关资料,履行了全部合某义务。

10、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6月29日、11月6日致怀化广电局的函件及邮政快递回执单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怀化广电局已收某原告的工程量结算异议函及催款函,怀化广电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以答复。

11、安保费收某复印件1张,欲证实原告已垫付相关费用3.1035万元,根据合某约定应由湖南天鹰公司返还。

12、总包某用收某9张,欲证实原告已垫付的总包某用75万元,根据x-2003文件、招标文件及湖南省相关规定,应由湖南天鹰公司返还。

13、湖南常德天鹰建设某限责任公司怀化广电中心工程项目部于2005年11月8日下发的通知复印件1份,欲证实原告受湖南天鹰公司胁迫垫付总包某务费75万元。

14、工程款支付证明书复印件1份,欲证实怀化广电局未按合某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被告湖南天鹰公司针对原告深圳瑞和公司的起诉未予答辩,提交与原告深圳瑞和公司相同的《怀化广电局中心大楼、演播厅室内装饰装修分包某工合某》复印件1份,拟证明合某三方的权利义务;提交“说明”复印件1份,欲证明对深圳瑞和公司的分包某程款支付完毕。

第三人怀化广电局陈某称:通过公开招标,怀化广电局将广电中心大楼及演播厅总包某湖南天鹰公司。湖南天鹰公司再将装饰装修工程分包某深圳瑞和公司,深圳瑞和公司分包某工程竣工验收某,怀化广电局、湖南天鹰公司、深圳瑞和公司经协商一致,委托湖南华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分包某程进行审计,田某某做为深圳瑞和公司负责人全程参与了工程量的核实及工程款的结算,并在工程量的核实及工程款结算审核表上签章,分包某程价款为1142.x万元,怀化广电局已付工程款971.499万元。同时,怀化广电局还需扣除深圳瑞和公司应当交纳的保安、水、电费4.x万元及支付审计部门的基本收某和效益收某13.0841万元;按分包某同约定,怀化广电局需为湖南天鹰公司代扣各项费用111.5953万元。因深圳瑞和公司与湖南天鹰公司未能就应交费用额度达成一致,怀化广电局只能预留111.5953万元工程价款未付。深圳瑞和公司要求增加约174万元的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深圳瑞和公司向怀化广电局呈交的《报价书》第四条承诺“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湖南省优良工程,争创‘芙蓉奖’”,但深圳瑞和公司施工的工程未达到湖南省优良工程,也未获得“芙蓉奖”。深圳瑞和公司构成违约,应向怀化广电局支付结算价款2%的违约金23万元。请求依法驳回深圳瑞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怀化广电局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5、《建安工程施工合某》复印件1份,欲证实其将广电中心主楼、演播厅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工程整体发包某湖南天鹰公司,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时,特别约定工程未达到省优质工程将承担结算总价款2%比例的违约金。

16、《怀化广电局中心大楼、演播厅室内装饰装修分包某工合某》复印件1份,欲证实深圳瑞和公司在湖南天鹰公司分包某广电中心大楼及演播厅室内装饰工程,其有权代收某圳瑞和公司应交湖南天鹰公司的费用。

17、《证明》复印件1份,欲证实深圳瑞和公司授权田某某与其办理结算及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

18、《协议》、《怀化市广电中心装饰工程工程量编制说明》复印件1份,欲证实深圳瑞和公司同意审计综合某价及承担相关责任。

19、《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1份,欲证实深圳瑞和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造价。

20、深圳瑞和公司、湖南天鹰公司的信函复印件4份,欲证实该二公司就其应代扣费用产生了纠纷。

21、《确认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函》复印件1份,欲证实其要求深圳瑞和公司、湖南天鹰公司解决纠纷。

22、《报价书》复印件1份,欲证实深圳瑞和公司承诺工程为省优质工程、争创“芙蓉奖”。

23、《审计费用明细》、《完税明细》、《保安费、水电费明细》复印件个1份,欲证实深圳瑞和公司应承担审计费用13.0841万元、税费11.2869万元、保安费及水电费4.4936万元等。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瑞和公司对怀化市广电中心大楼及演播厅装饰工程的造价,向本院提出按照合某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价格鉴定的申请。2010年12月17日,怀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怀市价认鉴[2010]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价格为1243.1902万元。深圳瑞和公司和怀化广电局对该鉴定分别提出书面异议,怀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1年1月20日对异议进行了书面回复,并调整鉴定价格为1241.1686万元。怀化广电局认为鉴定程序违法,结论错误,于2011年1月12日申请重新鉴定,但未缴纳鉴定费用。

经当庭质证,湖南天鹰公司对深圳瑞和公司的证据1、2没有异议,认为证据3不是双方的协议,证据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5不能确认,证据6无需分包某深圳瑞和公司签字盖章,证据7、8、9、10、11、12、13不能证明诉称事实。怀化广电局认为证据2不是本案三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合某,只是一份分包某议,是湖南天鹰公司与深圳瑞和公司签订的;证据5、7、8、9、10中的工程价款是由怀化广电局与湖南天鹰公司结算,田某某是受湖南天鹰公司的委托进行结算;证据11、12、13与怀化广电局无关联;证据14不能证明怀化广电局未按合某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他证据同意湖南天鹰公司的质证意见。深圳瑞和公司认为湖南天鹰公司提交的“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怀化广电局认为与其没有法律关系。深圳瑞和公司对怀化广电局证据20、21、23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证据15对其不具有约束力,证据16是为了审计和检查备案而用,证据17没有针对装饰装修分包某程对田某某授权委托,证据18、19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22对原、被告之间的结算具有约束力,证据24中的审计费与其无关,其他费用不准确。湖南天鹰公司对证据17、18、19、20无异议,认为证据21、23、24与其无关,本案应按三方签订的分包某同执行。

根据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怀化广电局中心大楼、演播厅室内装饰装修分包某工合某》、《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分包某同的函》、《邀请函》、招标文件(部分)、《关于怀化广电大楼装饰项目结算审计意见的函》、《建设某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关于同意对怀化广电中心大楼建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的函》、《关于〈广电大楼装饰项目结算审计意见函〉的回复函》、《关于申请对广电中心大楼及演播厅室内装饰工程进行验收某函》、原告致怀化广电局的函件、安保费收某、总包某用收某、《建安工程施工合某》、《证明》、《协议》、《怀化市广电中心装饰工程工程量编制说明》、《结算审核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符合某据的真实性、合某,与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和支付方式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湖南天鹰公司通过招标,承建怀化广电局的广电大楼中心主楼、演播厅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双方于2004年3月13日签订了《建安工程施工合某》。2005年2月20日,怀化广电局发出邀请函,邀请深圳瑞和公司参加广电大楼及演播厅装饰装修工程竞标,在《应邀须知》中承诺“装饰装修方案设某费用由竞标单位各自承担、施工图设某所需费用由承包某位承担”、“分包某位交总包某位分包某理费3%”,并对装饰装修的范围和用材提出设某要求,招标文件载明“中标单位按中标价的3%支付设某单位设某费”。但此次邀请招标,怀化广电局与深圳瑞和公司最终未签订合某。

2005年8月6日,湖南天鹰公司为总包某位、深圳瑞和公司为分包某位、怀化广电局为建设某位签订了《怀化广电局中心大楼、演播厅室内装饰装修分包某工合某》。合某约定:分包某程采用包某、包某、包某全、包某量的承包某式,分包某位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国家现行施工规程、规范及验收某准施工;工程总价款初步估算为1233万元,材料价格不变时,按报价单价增减,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时,按建设某位认定的价格结算;分包某位的工程进度款经总包某位审查,通过监理和建设某位核定后直接拨付给分包某位(建设某位代扣分包某位应交总包某位的费用);工程竣工验收某格后,工程款付至总造价的70%,余款在竣工验收某两年内付清;工程竣工验收某交付肆套完整的验收某料再可办理结算,分包某位在30内将竣工结算书交总包某位审查,总包某位接到分包某位结算书之日起,30天内必须审查完毕,由总包某位将工程结结算送交建设某位审查和审计;深圳瑞和公司向湖南天鹰公司交纳承包某价8%的总包某用(含3%的管理费)及8%总包某用的建安税金(5.413%)。同日,湖南天鹰公司为总包某位、深圳瑞和公司为分包某位又签订一份与上述内容相同的分包某同。该两份合某未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天鹰公司与深圳瑞和公司签订《怀化广电局中心大楼、演播厅室内装饰装修分包某工合某》后,怀化广电局中心大楼、演播厅的装饰装修工程全部事务由田某某负责。该工程于2006年竣工,并经验收某格。湖南天鹰公司与深圳瑞和公司一直未就装饰装修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2007年5月22日,怀化广电局委托湖南华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对中心大楼建安工程的装饰部分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算金额为1142.x万元。2009年1月23日,怀化广电局作为建设某位、湖南天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建设某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盖章进行确认。在审核结算过程中,湖南天鹰公司于2008年5月7日向华林公司出具“田某某同志系分包某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全权负责其分包某目的施工现场管理和工程结算”的证明。同日,田某某在《广电中心大楼及演播厅装饰工程结算审核表》上签字“同意结算结果”。

2005年9月至2006年9月间,深圳瑞和公司向湖南天鹰公司缴纳总包某用等共计74万元,其中水电包某费1万元,招标代理费、办证费10万元。2006年1月7日,深圳瑞和公司依照2005年9月30日怀化广电局确定的每月0.2069万元保安费用分摊金额,向怀化广电局交纳15个月的保安费3.1035万元。

怀化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资质范围为:在所属行政区内,具有刑事、民某、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某纠纷财物(包某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务、无主物、走私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股票、证券及无形资产等各类涉案标的)的价格认定;价格行为合某和价格水平合某性认证、价格纠纷调解的资质。经怀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怀化市广电中心大楼及演播厅装饰工程造价为1241.1686万元。

2010年4月9日,中国共产党怀化市委员会批准“怀化市广播电视局”更名为“怀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某纠纷。《中华人民某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某位可以将承包某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某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某位;……”,《中华人民某和国合某法》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某或者勘察、设某、施工承包某经发包某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某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案中,怀化广电局将中心大楼、演播厅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发包某湖南天鹰公司,湖南天鹰公司对装饰装修工程依法享有分包某利。因此,怀化广电局对装饰装修分包某程再次进行招标,违反法律规定,对分包某同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同时,虽然2005年8月6日签订的两份《怀化广电局中心大楼、演播厅室内装饰装修分包某工合某》主体分别为湖南天鹰公司、深圳瑞和公司、怀化广电局和湖南天鹰公司、深圳瑞和公司,但两份合某对湖南天鹰公司与深圳瑞和公司实质性权利义务约定一致,且怀化广电局不享有分包某权利,不能成为分包某同的民某主体,故本案应当以湖南天鹰公司与深圳瑞和公司签订的分包某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某和国合某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下列合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某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二)在订立合某时显失公平的。……”的规定,显失公平订立的合某属可变更或撤销的合某。深圳瑞和公司认为合某约定总包某用过高,既未与湖南天鹰公司协商变更合某约定,也未依照《中华人民某和国合某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请求确认合某条款无效的主张某符合某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某,深圳瑞和公司田某某在《广电中心大楼及演播厅装饰工程结算审核表》上签字“同意结算结果”,湖南天鹰公司在《建设某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盖章确认审核结果,双方的行为应视为对分包某程价款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华林公司审核结论1142.x万元结算工程价款,故不再以怀化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确定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按分包某同约定,深圳瑞和公司应向湖南天鹰公司交纳8%的总包某用及总包某用的建安税金(5.413%)共计96.3411万元[1142.x万元×8%(1+5.413%)],深圳瑞和公司已交63万元,还需向湖南天鹰公司交纳33.3411万元,与已付工程款971.499万元相抵后,湖南天鹰公司尚欠深圳瑞和公司工程价款137.5847万元(1142.x万元-971.499万元-33.3411万元)。

关于设某费和税金的问题。深圳瑞和公司与湖南天鹰公司签订的《怀化广电局中心大楼、演播厅室内装饰装修分包某工合某》不包某设某费用,深圳瑞和公司在本案提出设某费的诉讼主张,与本案权利义务主体、诉争的权源不一致;对于应交的税款,因依法纳税是纳税义务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代扣、代缴义务人凭税务机关的缴税通知及交税凭证可予以抵扣。故此,当事人争议的设某费和税金,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某和国合某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某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天鹰建设某限公司向深圳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价款137.5847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深圳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某和国民某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鉴定费x元,共计x元,由深圳瑞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x元,湖南天鹰建设某限公司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某院。

审判长胡海雄审判员李某红

审判员向小曼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某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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