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男,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男,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男,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利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慈利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湖南中南金叶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不服被告慈利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慈利县人民政府书面承诺对其进行第二次安置为由,申请撤回对慈利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慈利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慈利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承担。
审判长聂静
人民陪审员朱某桂
人民陪审员于林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