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涟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谢x,男。
委托代理人李xx,男。
委托代理人李xx,男。
被告涟源市X镇xx矿。
负责人陈xx,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与被告xx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谢x负担。
审判长肖韶光
审判员朱焕华
人民陪审员彭某平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龙剑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