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8日夜,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张XX、王XX(二人均已判处刑罚)密谋后窜至武陟县X乡X村南黄某大堤,欲将马XX、孙XX、王XX三人驾驶的豫x解放牌半挂货车送到武西高速六标段项目部,以此收取送车费,被拒绝。后张XX等人对马XX等三人实施恐吓,要求货车限期离开大堤,货车被迫沿二铺营村X路向北行驶。张XX等人密谋“货车一定会从防汛路的桥上过,我们就说车把桥压坏了”。货车过桥后,张XX等人开车超越货车拦住去路,对马XX等三人恐吓,薛XX(已判处刑罚)、王XX、薛XX、薛XX、哈XX(四人另案处理)等人闻声赶到,帮助张XX等人实施敲诈,马XX关灯下车后,张XX将马XX跺翻在地,以马XX的车将桥压坏为由,敲诈现金3300元。案发后赃款返还了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金某某、张XX、王XX、薛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马XX、孙XX、王XX的陈述、证人荆XX、金XX、张XX、赵XX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交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金某某于2010年5月20日到武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投案。有被告人金某某的投案笔录和武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许志柔、安发强的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指控成立。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金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