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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XX、罗XX、谭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鲁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罗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罗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谭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罗XX、谭XX的委托代理人罗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XX、罗XX、谭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购买了科艺花园X栋XX号房屋,原告于2006年与科艺花园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科艺花园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自2008年11月开始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期间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575.52元,滞纳金5750.63元,共计9326.1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罗XX、罗XX、谭XX辩称:物业管理费未交是事实,是因为物业公司要求预先缴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我不同意,现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株洲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与科艺花园开发商签订了科艺花园(二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违约责任等。被告罗XX、罗XX、谭XX系科艺花园X栋XX号房屋产权的共有人。原、被告双方因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方式及标准产生争议,被告自房屋交付起至今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XX、罗XX、谭XX自愿于2011年7月15日之前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从2008年11月起至2011年6月止共计3697.48元;

二、原告株洲XX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株洲XX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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