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住(略)。
被告湖南省x工业地质局
法定代表人唐某,系该队大队长。
原告胡某与被告湖南省x工业地质局三○二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诉讼所依据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为由,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某在诉讼中认为自己提起诉讼所依据的理由与事实不相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唐某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罗红荣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