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谭XX诉被告王XX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诉被告王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1元,由原告谭XX承担。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湘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