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负责人XXX,代办点经营业主。
被告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XXX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XXX承担。
代理审判员谢斓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