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郭艳,益阳市赫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石介仁,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法院(2011)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某,上诉人程某于2011年8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某,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令球
代理审判员刘德芳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