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梅,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毛某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石平,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合同纠纷
上诉人熊某、龚某、刘某(以上简称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毛某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1)安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熊某、龚某、刘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熊某、龚某、刘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梅与被上诉人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石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毛某受让案外人罗志强开办的“寻梦网吧”时,清塘铺镇包括双方当事人开办的网吧在内共有六家网吧,因网吧竞争大,价格乱,六家网吧业主商定,进行整合承包经营。2009年6月7日,签订《清塘镇网吧整合承包合同书》,约定:六家网吧分别作价,其中被上诉人毛某的“寻梦网吧”作价13.8万元,由三上诉人承包经营,承包期为10年,每年向被上诉人毛某交纳承包款x元,每半年交付50%,先交款后营业;合同到期后,承包方添置的财产归六家网吧共有;随时随地要保证网吧证照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被上诉人毛某将“寻梦网吧”的证照、财产交付三上诉人经营,双方没有对财产造册登记。三上诉人先后三次向被上诉人毛某交纳一年半的承包款共计x元,交至2010年底。2010年6月,三上诉人为经营方便,经被上诉人同意,对经营证照进行了变更注册登记,将投资人登记为毛某,企业名称变更为“安化县世海网络中心”。三上诉人未按约向被上诉人交纳2011年上半年的承包款,停止承包网吧的经营。双方由此酿成纠纷,毛某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熊某、龚某、刘某连带赔偿被上诉人毛某网吧损失10万元,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诉人熊某、龚某、刘某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返还被上诉人毛某网吧经营的有效证照。
二、如果上诉人熊某、龚某、刘某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义务,则按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1)安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共计6450元,由上诉人熊某、龚某、刘某负担3225元,被上诉人毛某负担32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孟令球
审判员陈洪祥
代理审判员刘某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