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孔某玉
被告,济宁市殡仪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玉与被告济宁市殡仪馆行业垄断限制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邮寄费100元均由原告孔某玉承担。
审判长朱秀平
审判员孙红
审判员张玲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邵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