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汉族,(略)(略)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女,汉族,(略)(略)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诉人梁某与被上诉人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永连、代理审判员曾美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3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梁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周永连
代理审判员曾美英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戴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