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覃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审被告罗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审被告溆浦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乡乡长。
申诉人张某与被申诉人覃某、原审被告罗某、溆浦县X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9日作出(2009)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不服,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提请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1年1月13日,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09)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从而导致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