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溆浦县XX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审查上诉人武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委托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向上诉人武某送达了《催缴案件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500元。上诉人武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的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蔚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