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丁,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己,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庚,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城区X村民委员委会。
负责人彭某辛,该村村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壬,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癸,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癸,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方恒沅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生,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骆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X。
原审第三人怀化市黄岩龙某江水电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查上诉人田某乙等10人与被上诉人赵某壬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0年9月15日来我院办理上诉手续,并提交诉讼费免交报告。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某乙等不属于司法救助对象,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向某诉人田某乙等送达了《催缴案件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x元。上诉人田某乙等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田某乙、向某、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汪某、龙某、彭某己、田某庚、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蔚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