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许××,女,汉族,无业。
许××因集资诈骗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许××因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刑二庭就罚金刑移送执行。
执行中,经向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局调查,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许××本人自愿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西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财产刑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智勇
执行员王某水
执行员吕海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佘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