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程a,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程a驾驶牌号为皖x的QQ轿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x路“AKTV”西侧一条无名小路向南约200米处,被公安机关盘查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22包净重6.58克白色晶体、l4包净重6.52克黄某晶体、9粒净重O.90克红色药片。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庄a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a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达l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0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