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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彭某丙、彭某丁与被申诉人中方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审被告杨某戊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丙,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丁(曾用名彭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中方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社主任。

原审被告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诉人彭某丙、彭某丁与被申诉人中方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审被告杨某戊借款纠纷一案,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2005)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某丙、彭某丁不服,向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11年9月9日,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2005)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某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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