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
被告李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某诉被告李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双方购买了上海市X路xx号xx室、上海市上海市X路xx号xx层x室房屋。之后,被告瞒着原告将上述房屋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现被告又擅自挂牌卖房,为了防止被告挪用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告为上述房屋的共有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结婚,2006年购买了上海市X路xx号xx室、上海市上海市X路xx号xx层x室2处房屋,上述房屋现均登记在被告名下。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x号xx室、上海市上海市X路xx号xx层x室房屋为原告方某和被告李某共有;
二、被告李某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配合原告方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人变更手续;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6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8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冰清
审判员郭阜明
代理审判员金於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