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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a、宇a与被告陈b、吕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宇a,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同陈a。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a。

被告陈b,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吕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同陈b。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a、宇a与被告陈b、吕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且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乔财权

书记员林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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