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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月生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胜(又名马X、马月星):

你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7日作出(2003)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1月14日作出(2003)郴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你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理由为:1、你既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又取得医师执业许可证书。故你不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2、你未为郭某、唐某、陈某等六名妇女实施过输卵管复通手术,而仅对其中个别妇女做了肿瘤切除手术。证人在公安机关的陈某均为逼供。3、你是在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情形下做出的供述,该供述应不予采信。4、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未对你讯问而径行起诉,起诉依据不足。请求本院对本案启动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你是否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

1.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是否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行为主体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某、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某、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从法文的表述上看,“医师执业资格”并不等同于“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而是“医师资格”与“执业医师资格”的统一,即只有同时具有医师资格和取得执业证书,才属于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本案中,你于1999年5月1日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于2002年3月1日取得医师执业许可证书,你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许可证书期间即1999年5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期间,反复为多名妇女实施输卵管复通手术,你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

2.已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师超越职业范围从事医疗业务的,是否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要求恢复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本案中,根据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实施节育复通手术需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你既非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医师,又非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擅自为多名妇女实施输卵管复通手术,超越职业范围,仍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

综上,你申诉称你不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你提出你未为郭某、唐某、陈某等六名妇女实施过输卵管复通手术,而仅对其中个别妇女做了肿瘤切除手术,证人在公安机关的陈某均为逼供的申诉理由。经查,本案从证人证言、永兴县X镇和马田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证明、永兴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医学证明、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你为多名妇女实施的是输卵管复通手术,而非肿瘤切除手术。你在申诉期间提供两份新证据:第一份为证人黄某、郭某、陈某、唐某乙证言,证明证人在公安机关的陈某均为逼供。经查,证人的陈某与其第一次在公安机关的陈某自相矛盾,且证人出庭作证时亦未陈某其第一次在公安机关的陈某为逼供,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二份为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明2000年10月至2001年6月你与其在广东省陆丰市X区开诊所,黎芳伶在当地一家歌舞厅打工,不可能为湖南省永兴县的妇女做输卵管复通手术。经查,该证与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相矛盾,且即使你2000年10月至2001年6月在广东省陆丰市X区开诊所,也不能排除你在此期间为湖南省永兴县的妇女做输卵管复通手术的可能。故该证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你提出你是在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情形下做出的供述,无任何证据证明。因此,你的该项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你提出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未对你讯问而径行起诉,起诉依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确实未对你讯问,但本案一审法院对所有证据均进行了开庭质证,该程序瑕疵对本案事实认定及实体处理并没有影响,且你在一审开庭审理时亦未提出此问题。因此,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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