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辰溪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一案,李某向本院提交诉状后又向本院申请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辰溪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被告,由其审理本案显然不妥,为避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麻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