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高中文化。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8月9日经本院审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总计452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10月2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伍某某路过衡南县X镇李芬的移动营业厅时,便萌发抢个手机给自己用的念头。被告人伍某某到营业厅假装买手机,让营业员拿一部三星E251手机及一部诺基亚5310手机给他看。趁营业员去拿手机电板之际,被告人伍某某抢过两部手机逃走,后该两部手机被被告人伍某某留作自用。经鉴定,被抢三星手机价值858元,诺基亚手机价值1288元。
2、2009年12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因前一次抢的手机坏了不能使用便决定再去抢个手机用。被告人伍某某走进衡南县X镇X路移动营业厅让营业员拿一部华唐V10手机给他看,趁营业员拿手机手写笔之机,被告人伍某某抢过手机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80元。
3、2010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步行至衡南县X镇老邮政局旁,产生抢钱的念头,便在老邮电局对面伺机作案。当被害人周云娥去邮电局取钱时,被告人伍某某跟着周云娥进入邮政局站在其身后,趁周云娥取钱后低头看存折不备之际,抢过周云娥手中1500元现金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伍某某将所抢赃款中100元用于购买零食及日用品,其余赃款案发后被扣押并退还给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所抢财物已全部退赔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芬、崔美霞和周云娥的陈述;证人刘小冬、封期文、孙燕和周燕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5张;被告人伍某某的学生证复印件、移动通讯手机专卖专用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抢夺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将所抢财物已全部退赔给被害人,未造成经济损失。另查,被告人伍某某实施犯罪时系衡南五中高三学生,为体育特长生,于7月份参加高考取得优异成绩。庭审中,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伍某某系初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罗伶俐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贺妮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