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封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x号。
被告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x号。
原告封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09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封xx诉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09年6月起被告有外遇,夫妻间产生矛盾。2009年9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是一般,否认被告有外遇,因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封x。近年来,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双方为此经常争吵,致夫妻失和。2009年x月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10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但原告称被告有外遇一节,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失和。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封xx要求与被告王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登戈
书记员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