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系原告亲戚。

被告张某丁(忠),男,成年,汉族。

原告郭某因与被告张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2年3月20日依法由审判员张某丁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被告于2009年8月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该款。

被告张某丁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09年6月16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现金伍仟元整旧河张某丁2009.6.16”。证明被告向其借款5000元。

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质证、抗辩等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诉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6月16日,被告张某丁向原告郭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某5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某丁琴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乔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