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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化名李X,女,成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日被濮阳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8月,化名李X,通过在濮阳信息港发布虚假征婚信息的手段,结识李某,并假意与李某立恋爱关系,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同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约李某在濮阳市X街某饭馆内,以与李某订婚为由,骗取李某现金4999元。案发后,追回赃款4900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扣押发还笔录及濮阳市X区分局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何凤英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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