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前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675,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财产保全费3970元,合计9245元由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定于2010年3月1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阳
书记员陆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