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食杂果品总公司诉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一案,起诉人会同县食杂果品总公司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但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