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长华诉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因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院的负责人系该院院领导的家属,且原告对此提出异议,本案由其它人民法院审理更妥,因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辰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