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原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X镇,机构代码证号XXXX。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委员会理事长。
被告何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湖南新汇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XXX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XX路。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怀化鹏瑞建材有限公司(原名怀X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原湖南安江塑料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诉被告何某、湖南新汇制药有限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怀化鹏瑞建材有限公司返还财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1月23日向某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原告在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某院预交案件受理费x元。原告至今未交,且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谌蔚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