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溆浦县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贺某甲,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瞿宏武,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贺某乙,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农民,住(略),居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王荣堂,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溆浦县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08)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溆浦县X村民委员会以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溆浦县X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溆浦县X村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谌蔚
审判员黄怀敏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