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云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乐平,湖南红黄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汉族,务农,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王工兵
代理审判员徐景
人民陪审员付玉平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肖咏梅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