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宋某乙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宋某乙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乙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宋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某乙负担。

审判员阎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邓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