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3年12月25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从他人手中购进面额为50元、100元、200元、500元不等的假河南省南阳市工商业定额发票,假河南省南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定额发票,2008年至案发,被告人销售给通达汽修厂、在水一方饭店、木火铁锅鱼饭店、金土地饭店、申大汽修厂、工会院内汽修厂、会仙园足浴、小黑汽修厂、九龙酒店、泡泡足吧、正泰电料店、光明酒店、青岛扎啤城、祥天酒店、一鸡二吃饭店、弘怡酒店、张松汽修厂、山林快餐饭店、金地饭店、白河酒家、翔宇汽修厂、张夺铲车修理厂、宛运汽修厂、小店银海宾馆、鸿丰源酒店、金宏达酒店、红运副食店等二十余家经营单位假发票140本,共计7000份,获利一万余元。案发后,南召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其暂住处查获假发票113本,共5650份。
经南召县国家税务局和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鉴定:查获的发票均系假发票。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李××、王×、王××、申××、巩××、赵××、隋××、任××、潘××、贺××、闫××、杨××、王××、周××、张×、赵××、王×、王×、璩××、张×、惠××、李×、张××、郭×、靳×、张×的证词、鉴定结论、人口基本信息、假发票、证明等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及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可酌情给予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0年6月11日止。所判罚金在本判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克仁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尹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