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持有的出票人为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綦江县余扬汽配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重庆市安瑞斯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侨一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持票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付款行为中信银行株洲支行,票面金额为(略)元,号码为(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有权向中信银行株洲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海涛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二0一一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