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翠林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市纸箱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t,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纸箱厂职工,住(略)。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以下简称丰台供暖所)与被告北京市纸箱厂(以下简称北京纸箱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红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台供暖所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北京纸箱厂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丰台供暖所诉称:丰台供暖所为北京纸箱厂职工沈瑞兰居住的丰台区马家堡西里X-X-X号住房和郭亚平居住的海户西里10-X号住房提供供暖,但北京纸箱厂没有按期足额交纳供暖费。经丰台供暖所多次催收,北京纸箱厂至今尚欠2001-2007年度供暖费,欠费金额为:6931.1元。故丰台供暖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纸箱厂给付供暖费6931.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纸箱厂辩称:北京纸箱厂对于丰台供暖所所诉其职工郭亚平的供暖费认可,同意给付;但对于丰台供暖所所诉其职工沈瑞兰的供暖费,北京纸箱厂认为沈瑞兰未居住在丰台供暖所所诉供暖的房屋,沈瑞兰已将该房屋与他人交换,只是未办理过户,故不同意给付沈瑞兰的供暖费。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5日,甲方北京纸箱厂与乙方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南苑管理所(以下简称南苑房管所)签订供暖协议书和供暖费签证单,约定:甲方职工沈瑞兰居住由乙方负责供暖的马家堡西里X楼X单元X层X号房屋,该房屋使用面积46.6平方米;甲方同意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一次性向乙方交清本年度全冬的供暖费;甲方新增职工用户或职工因故变动住房,可不再重新签订供暖协议书,但甲方须督促职工到乙方办理“供暖费签证单”,不办者,仍由甲方负责交纳供暖费。1996年6月1日,丰台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供暖设备服务所(以下简称丰台房管局供暖所)成立,南苑房管所的冬季供暖及供暖收费工作全部交给丰台房管局供暖所。2002年,丰台房管局供暖所名称变更为丰台供暖所。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有关规定,马家堡西里X号楼X-2007年度供暖费收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米22元。现北京纸箱厂尚欠该房屋2006-2007年度供暖费2050.4元未交纳。
北京纸箱厂职工郭亚平居住于丰台区海户西里10-X号,该住房使用面积64.9平方米,由丰台供暖所提供供暖服务。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有关规定,丰台区海户西里X号楼的2005-2006供暖费年度收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米22元、2007-2009年为使用面积每平米40元。现北京纸箱厂尚欠该房屋2005至2009年度供暖费4880.7元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丰台供暖所提供的供暖协议书1份、供暖费签证单1份、公有住宅租赁合同1份、供暖费明细表2份、北京市丰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1份、丰台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证明1份、供暖形式证明2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丰台供暖所作为供暖企业,其履行供暖义务并收取供暖费不仅是基于供暖合同,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采暖用户是个人且有工作单位的,由个人所在单位交纳供暖费。本案中,北京纸箱厂职工沈瑞兰、郭亚平长期居住在由丰台供暖所负责供暖的房屋内,其既是该房屋的使用人,也是实际采暖用户,因此其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交纳供暖费。现丰台供暖所要求北京纸箱厂给付所欠供暖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北京纸箱厂关于“沈瑞兰未居住在丰台供暖所所诉供暖房屋,沈瑞兰已将该房屋与他人交换,只是未办理过户,不同意给付该部分供暖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1、北京纸箱厂与南苑房管所签订的供暖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北京纸箱厂职工因故变动住房,可不再重新签订供暖协议书,但须督促职工办理“供暖费签证单”,不办者,仍由北京纸箱厂负责交纳供暖费;2、北京纸箱厂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沈瑞兰已将该房屋与他人交换的事实,且沈瑞兰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纸箱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供暖费六千九百三十一元一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市纸箱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罗红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建超